高考加分包括全国性加分和地方性加分,考生在报名时准确填写学籍、户籍等信息后,由招生考试院负责审核是否符合相应的高考加分条件。日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高考加分认定的行政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考生要求招生考试院重新审核认定其高考加分资格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小民是一名布依族高考考生,原户籍在贵州某县。因父母工作关系,2017年9月至2023年6月,小民到广西百色读中学(含初中、高中),并在百色登记学籍信息。

高考报名时,小民将初中阶段户籍信息填写为: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户籍在百色市田阳区。但是,百色市招生考试院在审核时发现,小民填报户籍信息与户口簿登记信息不一致。经调查,2019年11月,小民的户籍才从贵州某县迁至田阳区。

百色市招生考试院认定,小民中学阶段户籍在广西的时间应为2019年11月至2023年6月,在广西未满6年,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规定的考生中学阶段(含初中、高中)6年户籍、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3年的所在地必须为广西同一个县(市、区)或设区市加分政策相同的所有城区范围内的“三统一”条件,因此他不属于高考加7分的加分对象。

小民对更正后的初中阶段户籍信息进行确认时,未提出异议。百色市招生考试院依程序在报考系统对小民的户籍信息进行核改,认定小民符合少数民族考生“非三统一户籍有迁移”条件,高考加分分值应为3分

高考结束后,小民不服百色市招生考试院作出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百色市招生考试院对其高考加分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民从2017年9月起上中学,但户籍迁至田阳区的时间为2019年11月,截至2023年6月中学阶段的户籍在广西未满6年,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三统一”条件,不能享受少数民族考生2023年在田阳区等22个广西山区县高考加7分的政策。户籍信息必须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信息为准,百色市招生考试院依照程序审核小民的报考信息,并将修改后的户籍信息经小民核实及确认签字后修改录入系统,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2023年及以后,少数民族考生不符合“三统一”条件,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广西的,按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相应加分项目的最低分值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其他户籍在广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本案中,小民虽为布依族,在2023年参加高考,但中学阶段户籍不完全在田阳区,只符合其他户籍在广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的情形。百色市招生考试院核改小民的户籍信息后,小民高考加分分值为3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民的诉讼请求,支持百色市招生考试院核改小民户籍信息的行政行为,认定小民高考加3分而不是加7分。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民为化名)

法官说法

高考加分政策事关考生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考试公平。百色市招生考试院作为具体实施招生考试事务的行政机关,依照程序审核小民的报考信息,并通过报考系统对小民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结果作出修改,对小民产生利害关系。小民认为百色市招生考试院作出的高考加分审核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为保障高考加分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公开高考加分政策的详细规定和相关标准,加大宣传普及和审核监管力度,严格学籍管理,防范打击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违规招生、违规借读等行为,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招生考试的公正性。同时,考生也应全面了解与高考加分相关的户籍、学籍等政策要求,报考时按程序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充分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考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