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育教学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学生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料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和五年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五年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三年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必修和选修)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记载成绩。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期中)、期末考核和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综合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和综合实践过程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填写《课程缓考申请单》,由系部签署意见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补考不可办理缓考。详细请参考《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纪律规定(2024修订)》。
第十二条 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考试,只能参加重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并注明“重修”字样。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补考,可以重选该课程,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四条 同一课程有两次重修机会,重修没有补考机会。如若无相同课程,可重修相近课程。
重修分为跟班重修、自学重修两种形式,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必须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时进行。跟班重修成绩计算按照正常方式进行,自学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进行,学期补考成绩出来前,允许旁听可能重修的科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补考,必须重修。
(一)缺课(包括旷课、病假和事假)超过当学期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
(二)必做的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缺交三分之一以上(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以上不交者按缺交论)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
班主任(辅导员)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因上述原因不得参加考核学生的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各系(部)将名单汇总后及时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学生跟班重修或自学重修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系(部)初审后,由教务处批准。因缺课超过当学期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自学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 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审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对每学年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次达5门以上(含5门)的学生实行退学。每年9月补考后对两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9门的学生也实行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且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小组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向系部申请补答辩。补答辩未通过的,必须申请重做。重做必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的,必须提前一周申请延缓答辩,经同意后方可参加缓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创新创业赛事,圆满完成任务或获得相应证书,参加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并获奖,积极参加并圆满完成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荣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相应的学分认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证据表明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利于其专长的发挥;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学生将无法继续学习;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依政策予以优先落实,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步骤和要求:
(一)由学生本人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向系(部)提出申请;
(二)已修读课程全部合格且在本专业内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5,无处分,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通过考试,经学校审核和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四)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新专业所有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学生在转专业前,公共必修课凡已通过考核的,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五年制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
(五)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六)应予退学的;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八)毕业班学生;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且批准,可以转入。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或由外校转学到本校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全部或部分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前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的学分,或转学前在原学校所修的非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按公共选修课学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退学学生除外。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三年制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5年,五年制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8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两个月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确有其他情形,如因出国留学、社会创业和就业实践等活动,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须在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在撤销处分后方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三年制学生在此后二年内、五年制学生在此后三年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能参加返校补考或重新学习。按时补满规定学分后由学校负责向省教育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未满一学年)。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8月后入学的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与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关细则。